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决定授予或撤销学位、审理学校有关学位工作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挂靠研究生处,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我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研、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各学院有关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科学术水平较高的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成员至少占半数以上。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七至九人组成,任期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委员包括参加教学、科研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及有关专家、学院的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长提名推荐,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校长聘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由院长提名推荐,经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长聘任。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并由省学位委员会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批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硕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遴选、动态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4.审定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5.审批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6.审议指导学位授予质量和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
7.审议上报增设硕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申请;
8.审批遴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及优秀硕士、学士学位论文;
9.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定;
10.听取并审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报告;
11.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12.审定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及相关事项;
13.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与管理工作中的争议及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研究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及教学大纲;
2.审查申请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以及论文答辩等情况,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3.审查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负责组织学位论文的答辩;
4.审核学位申请人的材料和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5.作出同意学位申请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定;
6.审查有权授予硕士学位专业的研究方向、研究生招生计划等的变动;
7.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学位授予权的申请;
8.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专业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和动态审核申请;
9.提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10.研究和处理本学院其它和学位有关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处理有关学位工作的日常事务;
2.审核申请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3.审核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协助各单位组织论文答辩;
4.汇总、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组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5.向省学位委员会报送有关学位工作的材料,发放学位证书;
6.办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等。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事项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主席可根据议题性质,决定审议形式和召开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学期期末召开工作会议,会议须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做出的决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席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十七条 委员应在审议中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杜绝不正之风。否则,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提出批评,或建议学校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直接对学校负责,不代表所在基层单位的意见,对于委员会会议讨论的内容和结果,应严格保密,未经委员会允许,不得在会外泄露。
第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受理各方就审议问题的投诉,投诉应以书面形式递交,不接受匿名投诉。投诉意见可送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收集后呈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投诉意见也可直接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级委员须能够正常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凡离校一年以上及无力承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分委员会工作的委员应进行调整,调整的申报程序按产生委员会的正常程序进行,每年年底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一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