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1〕95号
为适应学校(科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全面提升我校(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积极开展科教融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培养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为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根据需要,学校(科学院)对遴选出的导师实行聘任制。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科学院)按照硕士点的学科、专业类别选聘研究生导师。参加选聘的导师的专业必须是本人正在从事研究的专业。
第四条 导师岗位面向专职教师系列和专职科研系列,分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两类,分类管理,按不同条件分别审核认定招生资格。
第五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后方可招生。
第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招生的导师进行认定,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须实行回避制度,审核汇总后,提交研究生处备案。
第二章 硕士生导师选聘
第七条 新增列导师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治学态度严谨,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二)在本学科领域内有较高学术造诣,具备指导硕士生的水平和能力。具有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遴选工作进行的当年,未取得高级职称,但主持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项目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或科研人员,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单独审批,可遴选为硕士研究生导师。
(三)至少能够讲授一门研究生学位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并完成论文写作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新增硕士研究生导师,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要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较高的科研水平。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应有相应专业学位行业领域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申请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其中论文仅限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经费为项目负责人分配后,属本人可支配的到位经费)。
(一)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近 3 年,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省部级一类项目)1项或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或到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20万元、人文社科类5万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前3位)。
2.将承担科研课题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以及作价入股分红、股权出让收入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从校(院)外为本单位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纯收入10万元及以上。
3.指导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最高奖及以上(指导教师首位),或获得省级优秀研究生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指导教师首位)。
4.取得重要理论成果(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著作等2项)。
5.经综合评定与上述水平相当的业绩。
(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满足学术学位硕士导师要求,但近3年至少主持有工程或社会科学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1项。
第三章 硕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九条 岗位招生基本条件
(一)教学型、教学科研型及科研教学型岗位人员
1.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近 3 年,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省部级一类项目)1项或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或到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30万元、人文社科类7万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3位)。
(2)将承担科研课题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以及作价入股分红、股权出让收入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从校(院)外为本单位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纯收入20万元及以上。
(3)指导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最高奖及以上(指导教师首位),或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 篇(指导教师首位),或获得省级优秀研究生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指导教师首位)。
(4)取得重要理论成果的(发表高水平论文或著作等不少于2项)。
(5)经综合评定与上述水平相当的业绩。
2.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近3年,取得重要理论成果,主持有工程或社会科学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 1 项,且到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4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15万元。
(二)科研型及工程型岗位人员
1.指导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近 3 年,主持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 1 项或省部级重大教学科研项目(人文社科省部级一类项目)1项或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2项,且到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60万元、人文社科类15万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前 3 位),或厅局级教学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首位)。
(2)将承担科研课题形成的科技成果通过转让、许可以及作价入股分红、股权出让收入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从校(院)外为本单位创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纯收入30万元及以上。
(3)指导研究生参加学科竞赛获得省部级最高奖及以上(指导教师首位),或指导研究生获得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1 篇(指导教师首位),或获得省级优秀研究生成果二等奖及以上1项(指导教师首位)。
(4)取得重要理论成果的(发表高水平论著等不少于2项)。
(5)经综合评定与上述水平相当的业绩。
2.指导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近3年,取得重要理论成果,主持有工程或社会科学应用背景的科研项目 1 项,且到位科研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少于8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30万元。
第十条 岗位招生基本条件中,论著应以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成果获奖以我校(院)为第一完成单位;涉及到的其他科研成果认定以学校(科学院)科研管理部、社科处认定要求为准。
第十一条 申请招生资格审核时,导师目前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不少于三年,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的申请人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四章 选聘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导师选聘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实施,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凡符合导师遴选和上岗招生资格审核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逐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交予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导师遴选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对导师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公示。将通过审核、认定上岗招生的导师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研究生处复核、备案。未经公示的审核材料,不予受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聘任导师的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可通过,形成拟聘任导师的人员名单。
公示并报学校(科学院)批准。学位办将拟聘任导师的名单和初评通过的拟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查询及质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导师可参与本年度招生指标分配,开展师生双选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学校(科学院)学科建设和培养硕士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可选聘或遴选部分有突出贡献的校外专家担任我校(院)兼职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兼职导师的条件与我校(院)导师相同。兼职导师应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根据学科(专业类别)交叉和研究生培养的需要,我校(院)在岗硕士导师可申请跨学科(专业类别)兼岗导师。申请跨一级学科兼岗的导师需重新按所申请兼岗专业参加导师遴选,按导师遴选程序办理,且每名导师只允许跨一个一级学科兼岗。
第十五条 按有关政策调入我校(院)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若来校前已是与我校(院)对应学科(专业类别)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且达到本条例第七、八条要求的,需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认定表》,并提供原导师聘任有关的证明材料,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可直接聘任为我校(院)相应学科(专业类别)导师;若来校前被聘任导师的学科(专业类别)与我校(院)学科(专业类别)不对应,则需按照我校(院)相关学科(专业类别)导师条件参加遴选。
第十六条 与外单位联合培养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实行双导师制,一般由我校(院)导师担任第一导师,外单位人员任第二导师。实行双导师制的研究生校外导师,采取以研究生为对象的一届一聘的方式,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五章 导师职责
第十七条 应积极引导研究生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十八条 应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要以身作则地培养研究生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献身事业的精神和严谨的学风;要加强对研究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教育,培养研究生树立为国为民的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上级和学校(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并教育研究生切实遵照执行。
第十九条 应使研究生了解、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学术发展动态,把研究生引向学科发展的前沿。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应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工作。要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录取意见,把好招生录取质量关。
第二十一条 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向所指导研究生提供必要的业务经费,用于研究生课程学习、学位论文相关的材料、差旅、印刷出版、评审评阅等费用开支。学校(科学院)不再另外提供相关专项经费。
第二十三条 积极承担本专业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好课程教学和教学实践(实习)等,按照学校(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实事求是地做出成绩评定。
第二十四条 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学部(院)和学校(科学院)提出筛选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统筹安排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全过程,做好论文各环节的指导工作。应指导研究生正确选题;做好学位论文的指导、中期检查、审阅和把关工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督促研究生做好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加强学术自律,并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恪守学术诚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负有责任,并将根据情节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者,学校(科学院)将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和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
第二十八条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与改革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二十九条 积极参与所在学科的学位点建设和学科评估等工作。
第六章 导师管理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科学院)有权解除对有关导师的聘任:
(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有严重的政治错误或有严重的学术失范行为;
(二)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
(三)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舞弊行为,有损学位点和学校(科学院)的声誉;
(四)在培养过程中,由于导师原因未能完成好研究生培养任务,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上岗招生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受到处分,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者;
(二)在学校(科学院)学位论文评审或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其指导的论文出现 “存在问题论文”者,停止招生资格两年;
(三)研究生在科研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四)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部门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科学院)处分,导师对上述情况之一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五)有其他严重影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不良行为者。
第三十二条 导师招收研究生实行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制度,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鼓励学术水平高、科研任务多、培养质量好的导师多招收研究生。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培养期间一般不得变更导师,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导师的,由研究生或导师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相关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导师。
第三十四条 在指导研究生期间调离学校(科学院)的导师,其指导的研究生由相关培养单位另行安排导师。特殊情况确需继续指导研究生的,由导师本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由其继续指导至研究生毕业,且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院)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科学院)聘任的兼职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须接受我校(院)的管理,并履行我校(院)导师岗位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科学院)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各自的相应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齐鲁工业大学硕士学位研究生导师条例》(齐鲁工大研字〔2018〕4 号)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认定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19〕7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