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理工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22-01-06 浏览次数: 135

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理工科)管理暂行办法

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1〕69

为适应我校(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博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根据需要,学校(科学院)对遴选出的导师实行聘任制。导师的遴选坚持思想政治与业务水平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的原则。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应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有利于改善学校(科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结构,有利于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高层次创新拔尖人才。

第三条 学校(科学院)按照博士点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选聘研究生导师。参加选聘者正在从事研究的学科专业必须与选聘岗位学科专业一致。

第四条 实行导师招生资格年度审核制,博士生导师遴选与年度招生资格审核相对分离,实行博士生导师动态管理。采取竞争上岗、分类评聘管理模式。

第五条 博士学位授权点是学校(科学院)的重要教育资源。按照有利于学科交叉发展的原则,尚无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中符合博士生导师遴选条件者,可向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相近学科申请担任博士生导师。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岗位实行两级管理。研究生处是学校(科学院)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导师岗位管理的主体,导师必须符合遴选条件,履行导师职责。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选聘 

第七条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具有高尚的师德师风、良好的政治表现和严谨的治学态度,具有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有培养研究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培养过一届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近三年所指导的研究生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在上级主管部门学位论文抽检中无“存在问题论文”。

第九条 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有充分的时间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对于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课题者,在项目或课题执行期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第十条 如导师退休时所指导的研究生仍未毕业,可由其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也可由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更换导师。

第十一条 已被聘任为其他单位博士生导师的,提交聘任文件或相关证明,经研究生处审核后备案,认可其导师资格。

第十二条 具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良好的学术活跃度,5年,作为项目负责人、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主持过国家级科研项目。具有满足博士研究生培养需要的在研科研项目和充足的科研经费,有能力按照学校(科学院)要求发放研究生助研津贴、资助研究生参加重要学术会议及必要的国内外访学。科研项目级别和经费由学校(科学院)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取得一定科研成果,承担一定的科研项目,近5年累计到账科研经费200万以上,学术水平在国内应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国际前沿及发展趋势,且近5年所获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首位通讯作者,我校(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3篇与所属专业相关的论文。

2.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3.获得国家级教学、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获省部级政府教学、科技成果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具体获奖类别及级别由学校(科学院)相关部门认定。

4.作为第一发明人,我校(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授权与本专业相关的职务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我校(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出版学术专著2部及以上。

第十四条 为促进学科交叉,允许校(院)内部分教师跨学科专业申报博士生导师。申请人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申请人所从事的研究与挂靠学科专业的研究方向一致,能独立指导挂靠学科专业的博士生;申请人与挂靠学科专业的教师有长期、紧密的科研合作关系。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教师被选聘为博士生导师后,招收博士研究生须符合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学校(科学院)根据导师立德树人根本职责和学科特点,从工作态度、德才表现、学术水平、科研条件、培养质量等方面对导师的履行职责程度和指导效果进行考核与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能否继续招收研究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申请人应正在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作为项目负责人、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或作为合作单位且有实际到账科研经费),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课题,或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近5年累计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科300万元以上,能够按时向学校(科学院)缴纳博士生助研津贴(5万元/生ž年),且近5年所获学术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或首位通讯作者,以我校(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在高水平学术期刊上至少发表4篇与所属专业相关论文。

2.以我校(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教学、科技成果奖(等级内额定人数);或获省部级政府教学、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二等奖(首位)。具体获奖类别及级别由学校(科学院)相关部门认定。

3.作为第一发明人,以我校(院)为第一署名单位,获授权与本专业相关职务发明专利3件及以上,且实现成果转化专利1件及以上,为校(院)创造转移转化收入不低于60万元。

4.积极承担学科建设和青年教师培养任务,负责或指导所在学科一个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建设,构建一支在本研究方向省内先进的学术团队,并成功申报或建设1个省级以上创新团队。

第十七条 导师应保障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每位导师每年招收的博士研究生数量不得超过2人,承担在研重大科研项目的导师可适当放宽招收数量。上级部门对导师所带研究生数量有具体要求的,应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为准。

第十八条 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一级学科或对应专业学位类别招收研究生。为推动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交叉学科人才的培养,在拟跨学科专业领域内有较深学术造诣的申请人,最多可跨一个学科,且每年只允许在一个学科招收博士研究生。必须分别征得拟跨学科与原有学科所属评定分委员会的同意后,报校学位办审核。兼职导师不能申请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第四章 选聘和招生资格审核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导师选聘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校学位办统一组织实施。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凡符合导师遴选和申请招收研究生基本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向校学位办提交相关材料。学位办根据导师遴选和申请招收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对申请遴选导师和申请招收研究生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及初评。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聘任导师的人员进行审核、评议,参加会议的人数应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过半数方可通过,形成拟聘任导师的人员名单。

3.公示并报学校(科学院)批准。学位办将拟聘任导师的名单和初评通过的拟招收研究生的导师名单进行公示,接受查询及质疑。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博士生导师可列入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条 已聘任博士生导师的人员若不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则当年不能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也不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但可继续指导之前已经招收的博士研究生。在其符合申请招收博士研究生的基本条件后,经本人申请,并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方可列入相应年度的博士生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一条 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聘任。

1.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聘任坚持有利于培养高水平博士研究生,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原则。兼职导师不可独立指导研究生,须与我校(院)内专职导师共同指导研究生。校(院)内专职导师承担合作兼职导师招收研究生的联合培养职责并代管其培养经费。兼职导师不在校(院)期间或解聘后,由校(院)内专职导师承担兼职导师所招研究生的导师职责。

2.兼职博士生导师聘任的基本条件。

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较高的知名度,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属本学科领域的前沿,原则上在原单位已招收培养过博士研究生。能对所在学科拓展优势研究方向,或引入前沿及新兴、交叉研究方向起到积极推进作用。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的工作,且年龄符合我校(院)博士生导师岗位的要求。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申请兼职博士生导师者,应按照我校(院)规定参加导师遴选及年度招生资格审核,审核办法及条件与我校(院)正式人员相同(基本条件中有关学校(科学院)署名的规定可放宽要求)。

3.兼职博士生导师选聘和上岗招生工作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五章 导师职责

第二十二条 应积极引导研究生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制度,提高研究生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二十三条 应做到既教书又育人。要以身作则地培养研究生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团结合作、献身事业的精神和严谨的学风;要加强对研究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以及爱国主义和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教育,培养研究生树立为国为民的崇高理想和社会责任感。要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上级和学校(科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文件精神,并教育研究生切实遵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应培养研究生了解、掌握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学术发展动态,把研究生引向学科发展的前沿。

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招生考试的命题、评卷、复试工作,对考生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水平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录取意见,把好招生录取质量关。

第二十六条 参与制定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负责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二十七条 至少承担本专业一门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组织好课程教学和教学实践(实习)等,按照学校(科学院)的有关规定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实事求是地做出成绩评定。

第二十八条 参加研究生中期考核和筛选工作,根据研究生的表现情况向学院和学校(科学院)提出筛选意见。

第二十九条 统筹安排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全过程,做好论文各环节的指导工作。应指导研究生正确选题;做好学位论文的指导、中期检查、审阅和把关工作;按照高标准、严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提出是否同意答辩的意见,并督促研究生做好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等工作。

第三十条 应加强学术自律,并对研究生进行学术道德教育,恪守学术诚信。研究生导师对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负责,并将根据情节给予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严重败坏学术道德者,学校(科学院)将依据国家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优秀研究生的评选工作和毕业研究生的思想总结、毕业鉴定。

第三十二条 积极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与改革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积极参与所在学科的学位点建设和学科评估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参加博士生导师选聘者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在选聘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校(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属实的,四年内不得参加博士生导师遴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