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学位〔2011〕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制度建设,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并建立、完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督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加强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导师培训、专家讲座、印发有关规章制度与学习资料、组织师生学习座谈等形式多样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宣传学习活动,教育和引导师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与遵从学术规范,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督查制度,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在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障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工作中各个环节(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阅、正式答辩等)要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同行及外界监督;要推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预答辩制度,加强对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监督;要加大学位论文盲评力度,增加外审盲评比例;要用好“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论文”、“推迟答辩”、“暂不授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意见,并由院(系)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处理决定;要扎实开展学位论文抽检工作,通过论文抽检,督促有关学科加强学位论文质量检查,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强化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三、建立和完善学术不端及舞弊作伪行为的检查与惩处机制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授予条例》及其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对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惩处机制,制订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规定。对舞弊作伪行的处理,切实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对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学术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购买或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等学位舞弊作伪行为,严肃处理。对于学位申请者或学位获得者,可分别作出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的处理;对于指导教师,可作出暂停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败坏学术道德的行为,应依据有关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的严格处理,以净化学术氛围,保护学术信誉。
四、探索多样化学位论文形式,改革学位授予标准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根据不同的学科、专业领域、学位层次和学位类别,结合培养对象的服务面向、就业岗位和人才培养的规格、标准和目标,科学、务实、有效的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积极探索多种类、多样化的遵循教育规律、符合服务经济社会建设所需创新应用型人才实际的学位论文形式,进一步修订、完善、细化相应的学位授予标准,切实改革、废除与学位授予不相适应和不切实际的相关规定。
五、实行学位授予信息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为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督查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督查各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授予情况,实行授予学位及在校生情况报告制度。
各学位授予单位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学位授予工作总结、学位授予及在校生情况统计表(见附件)报送省学位办,并发送电子版至wangyl@sdpec.edu.cn。对学位授予工作中情节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的处理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在作出处理决定后15天内,向省学位办备案。对学位授予工作中的典型事例、重大事项要随时报送,并在年度学位工作总结中作出报告与分析。
二 ○ 一 一 年 三 月 九 日
【打印】【
版权所有 © 齐鲁工业大学鲁ICP备05046217号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3501号 邮编250353 联系电话:0531-89631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