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通〔2015〕21号
各有关学院:
根据《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省教育厅《关于推荐第四届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的通知》的要求,决定开展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校级优秀导师”)评选和省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省级优秀导师”)的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级优秀导师评选
1、评选要求
请各有关学院按照《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遵照“注重实绩、科学公正、严格筛选、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标准,认真组织推荐。
2、评选对象
优秀导师的评选对象为我校在职在岗的导师,包括聘任的校外兼职导师;同时,为保障与提高评选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质量,所推荐的人选必须具有5年以上指导研究生的经历,所指导的研究生自2011年以来至少有两届毕业生。
返聘、缓聘、近两年内累计出国时间超过一年以上;近三年动态审核未通过;所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双盲”评审、重复率检测中存在“不合格”意见或认定为“存在问题论文”的导师不具备推荐资格。
已获得校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称号的导师不再参加本次校级优秀导师评选。
3、评选条件
参加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的导师须符合《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即应满足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忠于党的教育事业,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2)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能精心指导研究生,关心研究生各方面成长,尤其注重研究生科学精神、创新能力与综合素质的培养,注重学风建设,勇于抵制研究生培养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3)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本学位点的学科建设,在学科建设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积极参与本学位点各项工作,积极开展研究生教学研究,努力推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成绩显著。
(4)近3年,主讲过一门以上研究生课程,遵守教学纪律,授课水平高,圆满完成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5)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水平。近3年来,曾主持科研课题,有较高水平科研成果,或者有高水平的论文发表。
(6)具有5年以上指导研究生的经历并正在担任导师,且所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
曾获得校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优秀科技创新成果奖,或曾获得其它校级以上奖励;
具有其他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对相关学科的学术发展产生较大的积极影响。
(7)所指导的研究生,在校期间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4、推荐限额
各单位按不超过本单位符合评选对象要求的在岗导师的10%进行择优推荐,具体限额见下表。
所在单位 | 推荐限额 |
轻工学部 | 10 |
化学与制药工程学院 | 5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3 |
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 | 3 |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学院 | 2 |
信息学院 | 2 |
文法学院 | 2 |
艺术学院 | 3 |
5、提交材料与评选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或所在学院推荐,认真填写《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见附件1,其填写说明见附件2),并附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科研项目(合同)、重要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推荐限额,择优推荐优秀导师候选人,并填写《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附件3)。
(3)学校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优秀导师候选人进行评审,经公示和学校审批后,确定校级优秀导师名单。
二、省级优秀导师推荐
1、基本要求
详见山东省教育厅文件《关于推荐第四届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人选的通知》(附件4)。
2、推荐办法与对象
根据《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校参加省级优秀导师评选的人选将择优从校级优秀导师(含本次评选产生的校级优秀导师及2009年、2012年获得校级优秀导师称号中在职在岗的导师)中推选产生,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确定推荐人选。
已获得省级优秀导师称号的导师不再参与本次推荐。
3、提交材料
2009年、2012年评选的校级优秀导师申报省级优秀导师需认真填写《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见附件5)及《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一览表》(见附件6),并附本人及所培养研究生获奖、科研项目(合同)、重要论文、科研成果、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本次评选出的校级优秀导师参加省级优秀导师评选无需另外提交材料,待被推选后一并提交。
三、材料报送
请各单位将《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或《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审表》各一式三份,《齐鲁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推荐人选一览表》或山东省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评选一览表》一式一份,及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于9月21日前报送研究生处。同时将上述《评审表》、《一览表》的电子文本发至xwb1081@163.com。
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