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课程教学改革,鼓励研究生教育工作者从事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加强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规范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管理,根据《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授予在研究生教育创新研究与实践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校(院)从事研究生教育的集体或教学、管理、研究人员,均可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申请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应当符合研究生教育规律,对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具有重要意义,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示范性强,具有广泛的推广意义。
(二)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集体)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具有连续3年或以上从事研究生教育教学或从事研究生教育管理的工作经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通知要求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申报书》,并提交相关材料至所在学部(院);学部(院)对申报项目进行初评,择优推荐至研究生处。研究生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拟立项的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及实施过程中,研究计划、主要研究人员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化时,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部(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
第六条 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每年申报一次,以当年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学校从校(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培育项目中择优推荐参加山东省研究生教育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