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有效推进学校(科学院)高水平大学和高水平学科建设(以下简称“双高”建设),规范和加强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管理,提高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建设实效。根据《山东省高水平大学和高等学校高水平学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与绩效评价办法》(鲁教高字〔2021〕5号)和学校(科学院)《发展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2〕1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科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旨在鼓励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课教师、各级管理人员、在读研究生围绕研究生教育教学发展规律、高层次人才培养机制、研究生管理模式及研究生教育中存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培养研究生科技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倡导研究生理论与实践并重,投身创新性强的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实践创新研究,以获得适应学校(科学院)学科和专业特点的教育理念、体制机制、实践模式和经验案例等,进而全面提升学校(科学院)研究生教育水平,增强研究生服务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主要面向研究生教育教学中的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及质量保障环节中的新理念、新方式、新方法,包括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和研究生培养项目。研究生教学改革项目包括省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重点项目、省级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省级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案例库、省级研究生教育优质课程、省级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省级研究生优秀教材等项目的培育;研究生培养项目包括省级优秀研究生成果奖、省级优秀硕士论文、省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成果奖等项目的培育,以及研究生学术论坛、研究生生源质量提升等项目。
第四条 在学校(科学院)和“双高”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为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的论证入库、过程监管和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五条 按照学校(科学院)《关于国内一流大学建设的实施意见》《一流学科建设行动计划》《“十四五”战略发展规划》《“十四五”学科建设规划》的部署和《发展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流程,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组织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申请、入库论证评审,列入发展类项目库。
第六条 按照学校(科学院)发展要求,根据预算编制情况,择优从项目库中遴选、立项并组织实施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经费管理
第七条 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管理责任制,各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的直接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协助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目标、实施内容和支出等真实性、规范性和绩效负责。
第八条 项目实施时间为一年,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报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备案,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提报项目实施情况。
第九条 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管理,项目资金使用严格按照学校(科学院)计划财务处规定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组织研究生教育发展类项目的验收及绩效评价工作,重点评价项目的实施效果和持续成效。必要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是绩效评价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绩效评价方案要求开展自评工作,形成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准备相关资料接受绩效评价检查。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下年度项目评审依据。对未通过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的项目,原则上收回已支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研究生工作部、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