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硕士、博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国家相关文件和《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学位授予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字〔2025〕21号),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校(院)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培养环节、成绩合格,在学期间达到所在学部(学院)制定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均应按本细则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第三条 学部(学院)结合校(院)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
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应包括学分要求、培养环节要求、科研成果要求等。
第四条 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专著、专利、报纸理论版文章、作品、研究报告、智库报告、科研获奖、重大装备、仪器设备、标准、学科竞赛等,经学部(学院)审核认定,作为评价学位申请人学术水平或实践水平的重要参考。
第五条 学部(学院)制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报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审核、备案并予以公布。学位授予具体标准自备案之日起执行。
第三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过程管理
第六条 学术学位主要以学位论文申请学位,专业学位主要以实践成果申请学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由学位申请人在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完成。申请学位的实践成果应包括可展示实体形式和实践成果总结报告书面形式。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撰写应符合校(院)的规定。
第七条 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是研究生培养过程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度和质量的前提。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研究生应就学位论文的选题意义或实践成果的可行性、国内外研究进展、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或实践方案等作出论证,撰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记录表》(附件1)或《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记录表》(附件2),由研究生导师、导师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专业学位考核小组应包含至少1名行业企业专家。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通过的,上传相关材料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存档备案。
(二)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未获通过的,应修改完善相关报告,经导师同意后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
(三)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通过的,经导师同意需变更课题研究的,应重新进行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
(四)硕士、博士研究生应于入学后1.5学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硕博连读研究生应于转博后的1学年内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
(五)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12个月后,方能申请答辩;博士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18个月后,方能申请答辩。
第八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是全面了解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实施进展情况,督促研究生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及时发现研究中存在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研究路线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中期考核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研究生应在通过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12个月内完成中期考核。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第四学期第10周前完成,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第五学期第10周前完成。研究生撰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中期考核报告》(附件3)或《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实践成果中期考核报告》(附件4),由以导师及导师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专业学位考核小组应包含至少1名行业企业专家。研究生中期考核通过后,上传相关报告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存档备案。
(二)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难以继续深入研究的研究生,导师应及时终止该课题研究,重新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是进一步提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环节。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应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前2个月提出预答辩申请,博士研究生应于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前3个月提出预答辩申请,申请时需填写《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申请表》(附件5)或《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表》(附件6)。
(二)预答辩应公开进行,并由以导师及导师组成员为主体组成的考核小组(至少3名)评审,专业学位考核小组应包含至少1名行业企业专家。
(三)预答辩通过的研究生,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意见,完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将相关材料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存档备案。研究生通过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
(四)预答辩不通过的研究生,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意见,针对研究工作及学位论文撰写或实践成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作出实质性的调整和改进,经导师同意后,再次提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预答辩申请。
第四章 学位申请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要求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提交学位申请并确保申请人基本信息、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基本信息、所修学分、培养环节、学术研究或专业实践训练等信息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 导师应对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政治方向、学术规范、学术水平或实践水平等进行审核、如实评价,在研究生管理系统内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学部(学院)负责审核学位申请人的培养环节完成情况及所修学分,应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五章 学术不端检测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在专家评阅前,须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实践成果可展示实体形式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审。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检测结果按总文字复制比例分为A、B、C三种类型,如下表所示:
类型 | 总文字复制比例 | |
理工类 | 人文社科类 | |
A | 小于15% | 小于20% |
B | 大于(含)15%且小于50% | 大于(含)20%且小于50% |
C | 大于(含)50% | 大于(含)50% |
检测结果为“A”,由导师指导学位申请人进行修改,修改完成后不再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为“B”,由学部(学院)进行审核。如认定所复制文字不涉及主要内容且不构成抄袭,可于规定时间内修改并进行二次检测,二次检测结果仍为“B”,本次学术不端检测不通过。如认定文字复制性质严重或存在抄袭,可直接认定学术不端检测不通过。
检测结果为“C”,直接认定学术不端检测不通过。
第十五条 学术不端检测是一种检测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技术手段,导师、评阅专家及答辩专家应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质量进行把关。学位申请人应恪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若有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将被依法终身追责。
第六章 专家评阅
第十六条 聘请同行专家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双盲匿名评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家组或专业机构对实践成果可展示实体形式进行鉴定或评审。
第十七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双盲匿名评阅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进行,所有校外评阅专家应在学位办备案。
硕士研究生的评阅申请至答辩应间隔不少于1个月,博士研究生的评阅申请至答辩应间隔不少于1.5个月。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应由2位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生导师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人应由3位相关研究领域的博士研究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
第十九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结果分为A、B、C、D四个档次,分别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再次送审、不同意答辩。专家评阅结果作为学位申请人能否进行答辩的依据。
第二十条 专家评阅结果的使用与处理
(一)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1.专家评阅结果均为A档,可申请答辩。
2.专家评阅结果中含有B档的,需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申请答辩。
3.专家评阅结果为A(B)档、C档组合的,需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再次聘请一位专家进行二次评阅。二次专家评阅结果为A档或B档的,可分别按上述第1款、第2款要求申请答辩;二次专家评阅结果为C档或D档的,认定专家评阅不通过。专家评阅结果均为C档的,认定专家评阅不通过,不再进行二次专家评阅。
4.专家评阅结果中含有D档的,认定专家评阅不通过。
(二)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5.专家评阅结果均为A档,可申请答辩。
6.专家评阅结果中含有B档的,需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修改,经导师同意后申请答辩。
7.专家评阅结果为A(B)档、A(B)档、C档组合的,需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再次聘请一位专家进行二次评阅。二次专家评阅结果为A档或B档的,可分别按上述第5款、第6款要求申请答辩;二次专家评阅结果为C档或D档的,认定专家评阅不通过。专家评阅结果有两个及以上C档的,认定专家评阅不通过,不再进行二次专家评阅。
8.专家评阅结果中含有D档的,认定专家评阅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阅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须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做重大修改,在最长学习年限内重新申请专家评阅。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对于专家评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专家评阅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学术复核申请书》(附件7)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位办提出书面学术复核申请。提交学术复核申请时应提供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办受理后授权相关分委员会具体处理。学术复核时应对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进行专家实名评审,相关分委员会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暂缓执行等有关复核决定,并送达本人和报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部(学院)应约谈连续两次专家评阅不通过的学位申请人。专家评阅结果连续两次出现D档意见的导师,将停止其下一年度招生资格。
第七章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二十四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专家评阅通过后进入答辩程序。学部(学院)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学位申请人进行答辩前,所在学部(学院)在指定位置公告学位申请人姓名、导师姓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和答辩时间、地点。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涉密等特殊情况须报学位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应有校外相关学科或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参加。硕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院)外硕士研究生导师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院)外相关学科或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不少于2人。博士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须至少有1位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能力的专家(联合导师除外)。多学科或专业领域交叉的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应选聘所涉学科专业或专业领域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院)外博士研究生导师且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
第二十七条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对答辩全过程各阶段的主要情况以笔录方式作如实记录。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
第二十八条 导师不能作为所指导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会委员。两人以上答辩时,应逐一答辩,不能交叉进行。
第二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答辩,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相关学位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决议。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不包括秘书)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答辩方为通过。答辩决议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生效。
第三十条 答辩的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介绍答辩方法和要求;
2.导师简要介绍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情况;
3.学位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
4.答辩委员会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5.答辩休会;
6.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主要议程有:
(1)宣读导师及专家评阅意见;
(2)评议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水平及答辩情况;
(3)对学位申请人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毕业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
(4)讨论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表决结果及答辩委员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将答辩通过者的答辩记录和答辩委员会决议填入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书》(见附件8),交送相关分委员会审核。
第三十二条 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同意,可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按照本细则要求重新申请答辩。对答辩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答辩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学术复核申请书》(附件7)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位办申请学术复核。学位办受理后授权相关分委员会组织专家鉴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鉴定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暂缓执行等有关复核决定,并送达学位申请人和报学位办备案。
第三十三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本单位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分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送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四条 答辩通过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修改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导师同意后上传至研究生管理系统,并将相关档案资料按要求送交校(院)存档。
第三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科研成果未达到所在学部(学院)制定的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可申请毕业;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后,可再次申请学位;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达到学位授予具体标准,校(院)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八章 学位授予审核
第三十六条 分委员会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对学位申请人的学分、培养环节和规定的科研成果等进行审核,形成本单位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院)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七条 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决议,召开学位委员会会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授予和不授予学位的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超过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票由学位办统一印制,盖章有效。
第三十八条 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决议后,学位办公示授予学位和不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
第九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三十九条 学部(学院)分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决定的,在召开校(院)学位委员会前告知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学术不端检测、专家评阅、答辩、科研成果认定等过程中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相应的学术评价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学术复核申请书》(附件7)和有关证明材料,向学位办申请学术复核。学位办授权相关分委员会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完成后,相关分委员会应根据专家鉴定结果作出维持、变更、撤销或暂缓执行等有关复核决定,并送达学位申请人和报学位办备案。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四十一条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在接到决议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复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校(院)学位委员会自受理学位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学位复核申请人。
第四十二条 校(院)学位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学位决议、撤销学位决议、学术复核决定或学位复核决定,直接送达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本人,本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可利用校(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分委员会可依照本细则制定相应规定。
第四十四条 研究生学位申请过程中形成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期考核报告、答辩决议和学位申请书等材料是记录和证明研究生申请和获取相应学位的重要档案材料,学部(学院)须做好归档工作。
第四十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评阅及答辩工作,按校(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以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或实践成果可行性论证报告、中期考核报告、预答辩、专家评阅、答辩和学位授予审核等工作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七条 对申请学位的境外个人,依照本细则规定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专业水平等条件和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校(院)在境外授予学位的,适用本细则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证实施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7号)、《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8号)、《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答辩申请与资格审核实施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17号)、《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重复率检测暂行办法》(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19号)、《齐鲁工业大学(山东省科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双盲”评审的规定》(齐鲁工大鲁科院研字〔2022〕27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